​关于进一步严肃校纪校规与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班级、辅导员:

新学期开学以来,大部分同学勤奋学习,积极向上,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以饱满的热情投入新的学习生活。但仍有少数同学无视校纪校规,发生上课迟到、早退,在课堂上睡觉、玩手机,晚归、不按时就寝、夜不归宿等违纪现象,部分同学恣意迟到、旷课,导致班级到课率较低。这些同学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一个大学生应有的基本素养和文明礼仪,也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优良校风学风的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纪律,巩固专业思想,着力培养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建立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决定即日起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开展“严肃校纪校规 进一步加强学风校风建设”主题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几项学生管理重要规章制度

1、学生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于旷课达10节及以上者,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不得携带早餐、散饮等进入教学楼、图书馆、实训室等教学区域,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禁止在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操场、食堂等公共场所抽烟;禁止寝室内酗酒、赌博(打麻将、打牌)、吸毒、传教、非法聚集等违法违纪行为;禁止在寝室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在寝室豢养宠物。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4、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统一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22:30学生宿舍大门落锁,倡导学生23:00前熄灯就寝。无故夜不归宿三次及以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三次晚归算一次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整顿校风学风工作安排

1、各班级要组织召开主题班会,要求全校同学进一步学习学生行为守则、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充分认识校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性,例举、批判各种校园不文明行为。

2、4月末各班级进行自查自纠,总结本班校风学风建设和学生行为规范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措施开展校风学风班风建设。

3、从9周起,学工处组织辅导员、团学干部对各种不文明行为进行全面纠察。

4、在每月月末或次月月初,要求每一位同学对自己的学习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辅导员对班级学风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班级每一名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点评。

5、在此次整顿活动中表现好的班级予以全校通报表扬,对整体表现差的班级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将严格按照《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学工处在每周一通过二级学院、教务处、督办、辅导员、任课教师进行走访、核查学生违纪情况,统一汇总校部领导,学生违纪情况一经查实,学工处将依据相关制度予以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同学,在奖助学金申请、干部选拔、评优评先、入党推优等方面一律不予以参与,处分文件载入学生档案。

请全校同学齐心合力,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班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共建平安和谐美好的校园而共同努力。

附件:《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湖北开放职业学院校园文明行为规范》《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工作处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最新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全面规范我院学生学习、生活行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大学生,特制定本规范,要求广大学生遵照执行。

1、爱护校园环境。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张贴,不践踏草坪,不攀折、损坏花草树木,不将食物、饮料带入教室。

2.校园内全面禁烟。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3.行为举止文明有礼。不乱吐、乱扔、乱刻、乱画、乱晾、乱晒,购物、吃饭文明排队。

4.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勤洗手,常通风,按时测温,有异常及时上报辅导员,外出或到人员密集的地方佩戴口罩。

5.文明娱乐,文明健身。个人娱乐、健身要选择合适的场所和时间,以不打扰他人为前提。

6.自尊自爱。男女生之间在公共场所不应有过于亲昵的举动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7.科学利用网络。不沉迷于网络,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健康,不信谣、不传瑶,不发布虚假信息。

8.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课前按要求请(销)假。因故迟到应敲门,向老师致歉,经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课后应说明原因。

9.遵守课堂纪律。不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课堂上发言先举手,经允许后,起立、提问或回答问题;课下,不在教学区打闹、大声喧哗,离开教室时关好灯和门窗。

10.团结友爱。与同学和睦相处,爱护他人财物,尊重他人隐私及个人习惯。

11.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不用酒精炉、大功率电器,不违章用电;保持寝室整洁、美观,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酗酒,不赌博,不饲养宠物,不留宿异性或外来人员。

12.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防火防盗防骗防校园贷,节约水电,爱护公共物品。

13.勤俭节约、爱惜粮食,不乱扔乱倒剩饭。

14.积极主动同不文明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检举不文明行为。

15.讲究仪表仪容。穿着得体大方,不穿拖鞋、背心、超短裤、超短裙等出入校内公共场所。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学生违规、违纪、违法,学校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将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除外):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六)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七)其他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七)违纪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规则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上述非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影响较坏、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屡犯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窝赃、销赃者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第(一)、(三)项规定执行;

(六)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或单独实施敲诈勒索者,按第(一)、(三)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非法持有枪支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它器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任务者,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种种方式向组织隐瞒真情,造成调查困难,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盗窃、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组织包车出行,组织开展经营性活动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宿舍、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违规登记;累计两次违规登记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尚不够追究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在校园内从事各种商业宣传活动,在学校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悬挂横幅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教室、图书馆、宿舍、食堂、礼堂等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抛砸、焚烧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章用电,违章照明,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持续发热电器设备,使用各种炉具及明火者,给予违规登记;累计两次违规登记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擅自在校内宿舍留宿他人或到他人宿舍留宿者,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名男女混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调换、占用或出租学生宿舍或床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校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赌博和以打牌、打麻将、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论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聚众赌博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持有、观看(收听)反动或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和浏览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账户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登录色情、暴力等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网上传播色情、暴力等非法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等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蓄意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组织不良网络信贷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不良网络信贷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评奖、评优、资助、竞赛、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擅自使用学校名义或在校外言行不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

(一)观看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网页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禁读作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骚扰、调戏、侮辱妇女或其他流氓行为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同居或同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故意泄露国家机密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尚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计划生育规定,政策外生育(如非婚生育、超生)的学生,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涂改、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 毕业生逾期不离校,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学生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在离校前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有关条款,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毕业生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考试规定者,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同时考试成绩无效。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打闹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答案,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5.发现本人考试用桌椅有书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桌肚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考的;

6.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而未主动上交的;

7.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在考试过程中为获取试题答案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3.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4.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5.携带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的;

6.未参加考试人员协助他人完成考试或为其提供信息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资料的。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调换试卷的;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5.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6.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7.作弊被发现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的;

8.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如有其它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处罚;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还须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一般情节较轻失信行为进行登记,累计登记2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登记3次以上,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等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追回和撤销。

第四十三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在校内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自习、实习等不以课时安排的,一天按4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每天按6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

(一)每学期旷课累计达20-3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每学期旷课累计达35-4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每学期旷课累计达50-6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每学期旷课累计达65-7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每学期旷课累计达80学时及以上者或连续旷课达三周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开学报到、实习结束、请假或休学期满等未按时返校者,均视为旷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三次以上违纪事件并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又因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四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十六条  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权限与程序

第四十七条  违纪处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由各院系负责调查核实,院系办公会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形成文件,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和院系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建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学生工作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经相关部门会稿后,学校正式行文,开除学籍处分文件还须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三)涉及不同学院和校外违纪事件,由校学生工作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四)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八条  违纪处理程序:

(一)学生所在院系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由学校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原则上为学生直系亲属,下同)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生违纪后,由院系领导或有关部门安排人员负责与其谈话,并填写《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生拟处分意见表》;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九条  各种处分决定,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学校、院系范围内张榜或校园网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十条  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考察期为6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算(下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开除学籍除外),考察期为12个月。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考察期满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根据处分权限给予解除或提出建议报学校解除。在考察期内表现突出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处分(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实际考察期不得少于3个月,记过以上处分实际考察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考察期内又犯同类错误者,从重处分;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五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依据《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考察期不满3个月,或记过以上处分考察期不满6个月的,作结业处理。考察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以解除处分,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符合试读条件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后予以试读;不符合试读条件的,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接到处分决定后3日内办理手续后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本专科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助学金、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发展对象;在学业上的影响,按照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予以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档备案。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院系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要报学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内容在内。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