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和省学联领导下,学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组织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发挥联结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学校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充分发挥联结学校和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服务于学校发展中心工作,服务于同学全面发展。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四)加强对广大同学的思想引领,广泛开展有益于同学成长成才的校园活动,积极传播大学文化,培养同学的综合素质。

(五)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六)加强同其他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增进友谊,交流经验。

第五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在籍全日制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部门及学生干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提供正当的权益保障和服务。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意见及建议。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注重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四)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团体会员需遵守本会章程,积极配合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和省学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校学代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校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二)参加校学代会的代表经团支部推荐、学生社团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学生人数的 1%—2%确定,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代表任期从选举之时起到下届大会召开前止。在此期间,学生代表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能履行代表权利,或者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经校学生会委员会批准,可取消其代表资格。

(三)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决议须有与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选举须有与会代表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四)校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报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省学联备案。

(五)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2、讨论和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3 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4、选举新一届学生会委员和主席团成员。

5、征集、汇总提案,听取、收集同学意见建议和困难需求。

6、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7、讨论、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对学代会负责,受学代会代表监督,主持学生学生会日常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定,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及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筹备和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四)领导、组织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对学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收集学生意见,通过正常途径和适当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及时向同学反馈。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为学生会领导机构,成员不超过3人。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三)决定各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调整、任免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

(四)领导、协调、督促学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五)向学校党委、省学联、学校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定期向学生代表通报上一阶段工作情况及下阶段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设立办公室、宣传部、学习部、文体活动部和权益部五个部门,包含40人左右的工作人员,协助主席团开展学生会各项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以项目化方式向学院招募志愿者开展工作,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十九条  各部门实行主席团领导制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校学生会领导,并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学院学生会对校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及学生会干部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工作,根据本会宗旨和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学院学生会提议并报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主持学院学生会日常工作。下设办公室、宣传部、学习部、文体活动部、权益部,协助主席团开展学院学生会各项工作,工作部门要求不超过6个,工作人员一般为2 030人。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发生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节  班级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班级委员会是本会的团体会员,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对校学生会和学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及学生会干部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班级委员会由班长、学习委员、权益委员、生活委员、心理委员、体育委员组成,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学生会规定。

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拔工作人员,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监督、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遴选条件、遴选方式、遴选程序按《学生干部管理与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建立学生会工作人员退出机制。学生会有责任对工作完成不好的工作人员进行帮助提高,对不履职、不尽责的工作人员可以免去职务。学生会工作人员在一学期内有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由所在学生会劝其退出;学生会工作人员因违纪受到校通报批评或处分,由所在学生会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生干部述职评议制度。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学工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述职和综合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