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放职业学院档案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档案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档案保密与开放的关系,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入库档案均要根据《档案法》、《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变更和解除密级,并确定其保管期限。
第三条 档案室保存的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应控制使用:
(一)涉及学校党政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包括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内容;
(二)涉及校党政领导人、专家、教授、民主党派人士的政治历史及工作、生活等评价不宜公开的,其开放会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
(三)涉及校纪检监察及组织人事工作有关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
(四)涉及学校治安保卫工作中侦察办案及案件审理情况;
(五)涉及学校重要房地产,地面地下管网,与周边单位划界的图纸、契约等;
(六)涉及学校重要经费的开支、各类人员工资名册;
(七)涉及学校教职员工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
(八)涉及教职员工个人隐私的材料;
(九)校内外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立卷归档时期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十)除以上范围外,其它影响党、国家和学校利益的档案。
第四条 档案室对所保存的国家秘密级以上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使用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保密档案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档案的查阅、摘抄和利用,必须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必要时经主管单位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人员和查阅摘抄保密档案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扩散传播,不得在公开场合谈论档案内容。
第七条 非档案专职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档案库房。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要根据有关法规酌情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