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劳动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劳动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25月我校改制为一所民办性质的高等职业院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事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保证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有关请假手续及假期薪酬的规定

 (一)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提交请假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和要求,一般教职工当月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各部门领导根据情况,可酌情准予事假,请假申请随考勤表上交人事处;事假超过3天以上者,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准假后报人事处备案。副科以上干部申请事假,一律经主管领导、分管校领导、校长批准,准假后报人事处备案。

2教职工事假因故需要续假的,必须距期满3天内办理续假手续,提交续假书面申请,按准假权限报请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续假。如属特殊情况,允许事后补办续假手续,但要求事先告知其部门领导和分管校级领导,并得到口头续假批准。请假期满回校,应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3、教职工请事假期间,如遇公休和法定节假日,假期天数连续计算不予扣除。

4、当月事假5天以内(含5天),且当月绩效考核为合格或基本合格(因出勤原因)的,以其绩效工资或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日工资,按扣除公休和法定节假日的实际请假天数扣款;当月事假超过5天且不足15天,除绩效工资按考核档次确定之外,另以其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日工资,按扣除公休和法定节假日的实际请假天数扣款;当月事假超过15天且不足30天,按全月工资之和为基数计算日工资,按扣除公休和法定节假日的实际请假天数扣款,并取消车贴补助。(原则上不允许当月事假超过15天)

5、返聘的老同志(含内退人员),若原单位需要其参加各种活动(如组织生活、旅游等),一律作事假处理。

6教职工因斗殴致伤,酗酒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律按事假处理。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和非因公负伤无法坚持工作,需要治疗或休息者,凭学校指定医院(急诊除外)开具的病情诊断书和病假建议书,可申请病假,如果无法提供学校指定医院(急诊除外)开具的病假证明,一律按事假对待;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因工负伤无法坚持工作,需要治疗或休息者,应持本部门领导及分管校级领导核准的工伤情况说明及学校指定医院(急诊除外)开具的病假证明,依据国家有关工伤问题的规定,经人事处审查,可按工伤假处理。

3、教职工请病假期间,如遇公休和法定节假日,假期天数连续计算不予扣除。

4、当月病假7天以内(含7天),且当月绩效考核为合格或基本合格(因出勤原因)的,以其绩效工资或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日工资,按日工资的60%乘以扣除公休和法定节假日的实际请假天数扣款;当月病假超过7天且不足15天,除绩效工资按考核档次确定之外,另以其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日工资,按日工资的60%乘以扣除公休和法定节假日的实际请假天数扣款;当月病假超过15天且不足30天,按全月工资之和为基数计算日工资,按日工资的60%乘以扣除公休和法定节假日的实际请假天数扣款,并取消车贴补助;病假超过1个月,视具体情况由校部研究处理方案。凡病假连续满三个月申请上班的职工,须提交指定医院的证明,经校部研究同意方能恢复工作;校龄达到10年,则日工资扣款比率按50%确定,且每增加5年递减10%

5、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其他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处理。

 (三)婚假

1教职工在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结婚手续后,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明,从登记注册日(已来校)起1年内可批准休法定婚假3天,如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者(提供相应证明),均可享受15天的晚婚假(含法定婚假3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如遇公休和法定节假日,假期天数连续计算不予扣除。

2、婚假一般应于结婚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参加绩效考核,按基本合格确定。

3、教职工因工作或其它原因不能一次性休假,而需分段休假者,应减掉一次性休假中的4个公休日。

4、婚假期满到人事处销假上班,不允许继续再申请事假。

5、教职工离开本地举行婚礼,婚假期间一切交通费用自理。

(四)产假

1、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也可灵活掌握,如遇寒暑假不另增加休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引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给予42天产假,习惯性流产则按病假对待。

3、女职工生育第一胎后,带环受孕进行人工流产,允许第一次按产假休息15天。其它情况(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外怀孕)的人工流产,一律按病假处理。

4、女职工上环假2天,取环假1天,按产假对待。

 5、女职工产假期间,如遇公休和法定节假日,假期天数连续计算不予扣除。

6、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取消车贴补助,绩效考核按基本合格确定。

7、女职工产假期满到人事处销假上班,可申请给未满一周岁婴儿每天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以合并为每天一次60分钟计算,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备查。不允许申请连续哺乳休假。

(五)丧假

1、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3天。

2、教职工的岳父母、公婆或依靠本人供养的祖父、祖母等亲属死亡时,

可给予处理丧事假2天。

3、教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确需前往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其交通费全部自理。

4、教职工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如遇公休和法定节假日,假期天数连续计算不予扣除,工资照发。

(六)探亲假

1、凡来学院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父母亲及其配偶不在本市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2因学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其余时间不再批准探亲假。

3、已经离退休的教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有关劳动管理、劳动纪律的规定

(一)加班

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应由所在部门领导填写《加班申请单》,并说明理由,报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后执行。加班后按实际时间长短记存休,并应在当月予以补休。补休应由教职工本人提前填写《补休申请单》,所在部门领导根据其岗位性质合理安排时间,每次不能连续超过2天,随当月考勤报人事处备查,超期作废。凡未办理申批手续的加班,均视为无效。

(二)出差

1、教职工因工作安排需要到市内外出差,应先填写《公务出差申报单》,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后,随当月考勤报人事处备查。

2、教职工因市内外出差占用公休,若已享受了公休日的出差补贴,一律不再记存休。

3、教职工因校内外监考占用公休或其它休息时间,若已领取了监考补贴,一律不再补休。

(三)迟到、早退

教职工凡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班,应视为迟到。凡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下班,应视为早退。每月由督导办和人事处不定期抽查,凡当月教职工迟到或早退1次,视为事假半天,迟到或早退累计2次,视为事假1天,并以此类推。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4次,视为旷工一天。凡抽查时教职工属于补休的,需提供已审批后的《补休申请单》为依据,不再接受教职工的临时补休申请;凡抽查时教职工属于市内外出差的,需提供已审批后的《公务出差申报单》为依据,如无法提供正当手续的,一律按迟到、早退处理。专职教师实行坐班制。

(四)旷工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旷工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扣罚工资、纪律处分直至除名。当月旷工1天,以当事人绩效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日工资的300%扣款;旷工达2天,按当事人全月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日工资的300%扣款;旷工达3天取消当月绩效工资;旷工达4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全年旷工累计达10天者,一律除名。

1、教职工凡未请假或请(续)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不服从分配和调动拒不到岗,或安排工作后未及时上岗者;

3、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4次,或超假不归者;

4请假期间或事后被发现请假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以请假为由,在外从事与本职岗位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其他活动,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五)待岗

1、教职工因各方面原因被本部门确定为待岗者,应先由所在部门向校部提出报告,报人事处审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确定为待岗。

2、教职工一旦确定为待岗者,从确定待岗当月计算,发待岗工资。其标准为本人的岗位和薪级工资之和。待岗期仅限一个月,一个月内未被校内其他单位聘用者,一律辞退。

3、教职工待岗期间不享受学校任何待遇。

(六)辞职

1、教职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副科以上干部辞职要得到校长批准。凡无提前申请擅自离岗者,当月工资暂停发放,待离校手续交接完毕后再予结算。

2、教职工凭批准后的辞职申请,由人事处开具《离校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交接离校手续。交接完毕由各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如因交接遗漏带来的差错由部门领导承担责任。

3、教职工办理交接手续结束后,将《离校通知单》交回人事处,在15天内按其实际上班天数结算离校工资,并承担应缴纳的个人社保费用。教职工在寒暑假结束未返校上班,并提出辞职申请的,在结算离校工资时一律不享受带薪寒暑假。

(七)辞退

教职工出现以下原因,经校部批准后,学校可以予以辞退。

1、道德品质与教师的职业道德严重违背;

2、待岗一个月内未被校内其他单位聘用;

3、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4、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却无悔改;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

三、有关因私出国(境)的规定

(一)留学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读书(含陪读),在提交出国(境)留学(包括入学通知书、经济担保书等)、陪读申请的同时,需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日期自离校之日算起。无辞职报告,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二)探亲

教职工出国(境)探亲,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部审核批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工资停发,逾期未归超过十个工作日,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四、其他有关规定规定

(一)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记载工作,人事处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每月至少抽查一次,要求考勤表醒目张贴,出勤情况及时记载,延误不得超过3天,相应假条齐备。检查结果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在当月绩效考核中体现。各部门的当月考勤表必须在次月3日前交人事处核对汇总。

㈡各部门领导要以身作则,既要关心群众,又要坚持原则,严格管理,定期总结,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11328日起执行,若有与学校以前规定不相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