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考核与成绩记载》的修订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的《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自20059月写进学生手册后,对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规定对学生的考试和毕业没能很好的起到引导作用,特别是“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一节的内容,现对该节内容重修修订如下: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库,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选取何种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合适的方式。大一、大二前四学期的课程考核均安排在每学期末进行,大三第五学期的课程考核安排在第79教学周进行。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上机、实验、小论文、作品、调查报告等方式进行,笔试可以采取开卷或闭卷两种形式,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一般为随堂考核,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计分制。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不参加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总评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需要进行实践环节考试的,实践环节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主要依据学生上课的考勤、平时听课的表现、完成作业的质量等情况综合评定。总评成绩的构成比例与以上规定有区别的,或者需要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由任课老师提出申请,相关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期末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大一、大二前四学期不合格课程的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大三第五学期不合格的课程补考安排在第六学期的45月,学生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旷考。如补考成绩达60分以上,按照“60分”记载;如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下,则按期末考试和补考中考试分数最高的成绩记载。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的课程,参加毕业前的清理补考。

第十五条 考查课程不进行期末考试,其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回答问题的情况、作业的质量、测验结果、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评定。

进行考试改革、考查、实训、上机、体育等课程不合格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或体育教研室自行安排一次补考。如补考成绩达“良好”及以上,按照“合格”记载;如补考成绩在“合格”及以下,则按期末考核和补考中等级最高的成绩记载。经学院安排一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的课程,毕业前不再安排清理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当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班主任、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班主任在考试开始前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考试开始后补办的缓考手续无效。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相同课程的补考考试时间进行。缓考成绩以期末考试实际成绩为准记录成绩库。缓考成绩不合格者,不再另外安排补考,只能参加第六学期安排的清理补考。未在规定时间前办理缓考手续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等而无故旷考者,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只能参加第六学期的清理补考。

第十七条  凡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清理补考。三学年期末考试(或补考)累计有8门(含8门)以上课程无故旷考者,不安排参加清理补考;三学年期末考试(或补考)累计有10门(含10门)以上课程无故旷考者,不安排参加清理补考,直接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当年的10月、12月和次年的5月的前半个月申请重考,重考合格后获取毕业证书;三年期末考试(或补考)累计有15门(含15门)以上课程无故旷考者,不安排清理补考,延迟1年毕业,学生在次年的56月申请重考,重考合格后获取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因故迟到超过15分钟或者未带有效证件而未能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暂以零分记载,可以参加安排的正常补考,补考及格者,该课程总评成绩以60分记载。学生考试时因抄袭夹带,手机作弊、交换试卷、代考等违反考场纪律而构成违规者,该课程期末总评成绩以零分记载,并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抄袭夹带等违纪的考生,可以参加安排的正常补考;手机作弊、交换试卷、代考等作弊的考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安排的清理补考。

第十九条  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学生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考查)的资格,其成绩记零分, 安排正常补考。

(一)无故旷课(含理论教学、上机、实验等实践环节)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以上;

(二)请假、缺课学时达1/3以上;

(三)无故不交作业次数累计达1/3以上。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籍预警制度。对一学年课程成绩(含正常补考后)不及格门数达6门及以上者,由学校教务处签发“学籍预警”通知书,限其改进。

本规定从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

 

教务处

201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