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业证(不办证)学生申请换取毕业证的程序

2012级毕业生开始,教务处针对领取结业证(或不办证)的同学制定了换领毕业证的程序,经过一年的试行,总体效果不错。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一定的问题,给当届或后年级的学生造成一种错觉:认为在校期间不上课,不参加考试,不参加清理补考都无所谓,毕业后只要给老师说说好话,花点钱就可以换到毕业证。为了打消学生的这种念头,让学生意识到犯错是要付出代价的,从而提高学生在校期间的到课率、到考率,教务处经过与各二级学院研究讨论,报校部研究决定,现对2013级及以后各年级结业证(或不办证)换领毕业证的有关程序修订如下,并作为一种制度常规化,规范化。

一、    换证的形式

学生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随班重修,随班考试,达到毕业条件后换证;第二种是申请重考,考试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后换证。无论选择哪一种换证方式,对于欠费的学生(无论欠费多少),必须先缴清学费,才能提出申请。

二、    换证条件

(一)     随班重修

领取结业证(不办证)的学生,10门课程以上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随班重修。

(二)     申请重考

1、在校期间表现较好,三年期间各种考试(含正考、补考、清理补考)无故旷考累计在5门以下者,可安排在当年10月份前两周中(放假一周时间除外)的周五考试,考试合格后换证;

2、在校期间表现一般,三年期间各种考试(含正考、补考、清理补考)无故旷考累计在5门以上10门以下者,只能安排在当年12月及次年5月前两周中的周五考试,考试合格后换证;

3、在校期间表现较差或有欠费现象(欠费1年以上),三年期间各种考试(含正考、补考、清理补考)无故旷考(不合格)累计在10门以上20门以下者,只能安排在次年5月及以后相应时间前两周中的周五考试,考试合格后换证(即推迟一年毕业。如:2013级毕业生,在2017年换证);

4、在校期间表现较差或有欠费现象(欠费1年以上),三年期间各种考试(含正考、补考、清理补考)无故旷考(不合格)累计在20门以上者,只能安排在毕业后第2年(次次年)5月前两周中的周五考试,考试合格后换证(即推迟两年毕业。如:2013级毕业生,在2018年换证)。

针对以上第4种情况,如果学费提前一年以上缴清,可以参考第3种情况执行。

三、重考时间及地点

符合换证条件的学生,在相应考试时间段至少一天前提出申请(考试当天提出申请无效),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安排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如下:

1、时间:毕业后当年的10月、12月和次年5月的前两周(10月份放假一周时间除外)中的每周五全天(8:005:00);

2、地点:教学楼502教室。

3、注意事项:请参加考试的学生自备考试用具。

四、换证程序

学生在离校前提出书面申请(用正规信纸书写),申请留在所属学院,申请必须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年级,专业,姓名,是否欠费;

2)换证的时间和采取的形式(如20XX10月、20XX12月、20XX5月等等);

3)有效电话号码和QQ号码(确保让学院能联系上)。

(一)随班重修

1、毕业后当年的9月,领取结业证(不办证)的学生在缴清学费后即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关学院签署意见;

2、学生持学院签署意见后的申请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根据学生不合格课程的情况,教务处负责把学生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并随班考试;

3、所有不合格课程重修完成并考试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4、随班重修考试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二)申请重考

1、在换证指定考试时间至少一天前,由学生主动提出申请、或由学院根据学生离校前申请、通知学生到校换证;

2、学院持学生申请到教务处签字预约重考;

3、教务处准备试卷,在指定时间集中安排考试(见前面重考时间);

4、学生考试结束后,教务处负责把试卷转给相应学院;

5、学院安排老师批改试卷,并组织考试改革课程的考试;

6、学院把课程成绩报到学籍考务科;

7、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课程全部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等毕业条件全部具备后,学籍考务科打印毕业证、学历证明和学籍成绩表;

8、学工处提供换证照片给学籍考务科(没有进行学历证书图像信息采集的学生请自行前往指定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光谷创业街特12单元503室)拍摄,并把纸质照片交到学工处;

9、学籍考务科准备好毕业证、学籍成绩表和学历证明后反馈给学工处;

10、学工处负责把毕业证和档案发放给学生。

五、发证时间

1、结业证换毕业证的,毕业后的10月、12月、次年(第一年)5月月底前;

2、不办证换毕业证的,毕业后次年(推迟一年)和次次年(推迟两年)的7月初。

六、其他

因为结业证换毕业证的时候,毕业时发放的结业证书需要收回,为了防止结业证书遗失导致的回收困难,所有获取结业证书的同学统一不发证。

以前与本规定有不同之处,以此规定为准,请相关部门、学生遵照执行。

                教务处   

2016/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