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班级: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已下达我校201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指标。为认真做好201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现将2019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及资助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特困生(一等):每人每学年4400元,贫困生(二等或三等):每人每学年3300元,一般困难(三等):每人每学年2200元;分两个学期(2019年秋季、2020年春节)发放,本次评选完毕,在12月安排发放2019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在2020年3、4月份之间发放2020年春季国家助学金。

二、名额分配

各学院指标分配表见附件

三、奖励基本条件及资助范围

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参加高考录取的学生,不含扩招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在评审时,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根据《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加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教财〔2015〕10号)文件精神,建档立卡家庭子女至少享受国家二等助学金资助。

5.请学院、班级在评审前,须再次排查是否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错过认定时间,如有漏报,请于11月22日前反馈增补的困难学生信息。

6. 学院、班级组织评定国家助学金时应遵循助困的原则,因学生家庭经济条件好转等原因不符合受助条件的,请在本通知下达三个工作日,将多余指标上交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安排。如发现将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给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省资助中心将上报有关部门以“套取国家财政性专项资金”处理。

四、高度重视评审工作,严格规范评审程序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流程

成立学院、班级评审(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院具体评审办法。学院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等,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要组织专人对上报材料逐一评审,经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全程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期间,学院要参与部分班级的评审过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学院领导、辅导员要主动深入到学生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评审真实情况,了解学生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奖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将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经发现违规情况,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该生当年度获奖助学金资格并追回资金;学院、班级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出现为完成评审任务而将奖助学金指标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2.加强宣传,确保政策深入人心

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前,要将奖助学金政策宣传到全体学生,让所有学生都清楚评审条件、评审程序、投诉办法、投诉内容及各种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避免因政策、评审条件、程序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

3.严格程序,加强过程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初评阶段要求各班召开主题班会集中评议,参加评议的辅导员老师要掌握评议、评审全过程情况。班级要保存民主评议的详细书面记录,做到有据可查,民主评议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学院复审结果报院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在班级或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上报学校(保留公示截图备查)。

4.加强监督,完善监督投诉机制

学院、班级要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告知全体学生,复审公示期间需将拟获奖学生名单与《投诉办法》一并公开公示,公示获奖助学生时,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到期后要及时撤下相关信息。学院可以组织学生骨干,了解班级评审真实情况,收集学生对评审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评审工作要求

1.及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11月27日(星期三)上午12点前,将以下电子材料压缩包发送到电子邮箱284360308@qq.com(文件重命名为辅导员名称)。

(1)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3)公示截图

(4)银行卡核对登记表(必须为学生本人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

在11月28日(星期四)上午11点前,将以下纸质材料(签字、盖章)报送到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1)学生本人及辅导员签字的银行卡核对登记表

(2)学生资助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及公示意见书

(3)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可自行打印,A4纸正反面打印)

(4)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表、国家助学金备案表

2.注重坚持资助育人导向

各学院、班级要将奖助学金评选工作与资助育人紧密结合,在综合素质评价和奖学金评选环节,全面考察学生的学习成绩、创新发展、社会实践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培养学生奋斗精神和感恩意识。在国家助学金申请环节,深入开展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意识。既让学生真切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教育学生学会感恩,回报社会,要注意引导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合理使用资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辅导员要通过向家长打电话方式,将学生受助情况告知家长,向家长宣传国家政策,同时,提请家长督促学生使用好奖助学金;要主动发掘受助学生中自强励志学生事迹,并做好宣传表彰工作。

3.积极开展资助志愿服务

各学院、班级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学生资助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和鼓励受助学生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奉献爱心,参与实践、服务社会。

4.严守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各学院、班级要高度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组织评选和报送。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违反评审要求进行操作,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学生奖助学金。

5、发放要求  

学校按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受助名单,将奖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学院、班级在资金发放完成后又组织学生集中上交平分或挪作班费的,一经查实,对组织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未向学校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而上交资助金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全额追回奖助学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院、班级在资金发放完成后还要主动深入班级了解是否有学生在评审期间承诺受助后请客、送礼的情况,如发现将奖助学金用于请客、送礼的,一律取消本学年和下学年受助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  

6.未尽时宜联系

联系人:邱文卿     联系电话:027-87576917

电子邮箱:284360308@qq.com

附件:(附件通过学生工作群下发)


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可以自行打印,A4纸张正反面打印).doc

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可以自行打印,A4纸张正反面打印).doc

学生资助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及公示意见书.docx

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doc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